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
那么,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怎么处理呢?
"买房送汽车"、"买房送空调"只涉及货物不涉及服务,故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谓"买房送汽车"、"买房送空调"是站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对客户所作的广告,其实质是"既卖房又卖车",尽管营业执照中没有汽车、空调的经营范围,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仍应按兼营行为处理.
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纳税人卖房送汽车、空调,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该做法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人.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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