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认证后怎么冲红?
答:机动车发票全称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一共有六联,没有专门的冲红规定,但是,根据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规定第四点规定: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因此可以认证后需要冲红,可以参考第四点规定直接在开票系统中开负数发票,在开票系统中找到原开错的发票双击即可开出负数的发票.需注意的是:
1、一定要将给客户的所有发票联次收回来,然后更换正确发票相应联次.
2、收回来的发票同存根联放在一起,作发票验旧使用.
3、负数发票记账联与开出的正数发票记账,作为附件冲销已确认的收入.
机动车发票盖章规定
1、根据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对于注册登记联的盖章要求,根据国税函〔2006〕813号要求,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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