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成本费用怎么处理?
答: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对非营利的公共配套设施,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同时可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定率扣除的基数,还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的基数.如果非营利的公共配套设施属多个开发项目共有,对后续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按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清算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的.
所以,在一个清算单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是属于该清算单位扣除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申请税务机关重新启动原有清算单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变更原清算结果,对原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机关退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的成本费用有哪些?
一、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取得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二、土地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三、利息上浮幅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四、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五、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预提的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七,除财务费用外的其他开发费用,超过土地及开发建设成本5%的部份,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八、与清算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九、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十、因企业原因发生的纳税评估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成本费用怎么处理?可以变更原清算结果,对原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机关退还.这一点你记清楚了吗?工作中遇到的相关疑问你都可以来会计学堂咨询答疑老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