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行为,但价外费用是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并非向委托方收取,不属于价外费用.按国税函〔1996〕611号理解,营改增前,虽是向供货方收取,但也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营改增后,仍不属于平销返利销售,营改增前为兼营行为,营改增后仍应为兼营行为.
营改增后有哪些代收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代收不计入应税收入.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经营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比较常见.关键的要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举例:
1、旅行社代售门票:景点提供税务监制的门票给购买者作为发票,旅行社将收取的资金交给景点,该代收的门票款不属于价外费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
2、建筑企业代购保险:建筑企业代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建筑企业代收代付的保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发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人力资源企业代缴社保:接受企业委托,代理缴纳社保,委托将将社保资金转入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人力资源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机构向委托企业开具行政收据或者缴款水单,人力资源公司不需要将代收代交的社保资金计入应税收入.
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委托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为兼营行为,营改增后仍应为兼营行为.相关财务处理一定要记牢,在实务处理中做到有章可循,关于委托销售的更多内容还可以直接小窗会计学堂的老师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