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怎么做票?
答: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
答: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 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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