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折让税务处理怎么做?
三种折扣折让税务处理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①目的:促销
②售后优惠或补偿: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3、销售折让: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保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
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折扣折让税务处理上文介绍了三种,处理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其余两种都是不能减除的,税务的处理上文也介绍了,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