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退回冲减收入成本和税金

2019-04-10 16: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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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的吧,企业在发生销售退回冲减收入成本和税金的时候,需要按照企业已经确认的收入、销售退回款已经当期销售的商品收入。所以说,一般都是在销售退回款发生的年进行冲减成本和税金的。

企业销售退回冲减收入成本和税金

1、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2018年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所得税收入当初是在哪一年确认的,均应冲减2018年的所得税收入。

2、会计处理方面,根据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也就是说,除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以外,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没有差异,均适用未来适用法,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需调整会计报表,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3、如果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

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运用?中的例子为例,该企业17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调减10万元和8万元,由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A101010表和A102010表是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填列的,从而A101010表第1行「营业收入」和A102010表第1行「营业成本」也比未发生销售退回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8万元。

也就是说,由于发生了需要追溯调整的销售退回,该企业2017年度A100000表第13行「利润总额」,被会计系统调减了2万元(10-8)。

企业销售退回冲减收入成本和税金

企业销售退回的处理方式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报出)退回,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例如,某企业2000年12月5日销售的商品,其销售收入5000元,销售成本2300元,该批商品由于质量登原因而于2001年2月1日退回,此时,2000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该企业在编制2000年年度财务报告是应将该批销售退回冲减200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

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后退回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销售退回时,对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折让;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前面已说道,所得税对于销售退回的处理一律都是冲减当年收入的。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退回前向税务机关报备的是前一年的税务表,那么在追回调整之前一定需要将调整之后的报表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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