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贷如何账务处理怎么做
集团资金统借统还按照具体操作模式不同,可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统筹资金的环节。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简称“统借方”),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实务中,集团母公司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开具发票,仅是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实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从某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提交用款申请并签署借款协议的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某银行给甲集团的该笔贷款年利率为6.6%,约定按季计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团按照惯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甲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贷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时: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的规定,即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团母公司分拨的贷款不宜计入“短期借款”核算,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给银行时:
借:财务费用99(6000×6.6%÷4)
贷:银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49.5(3000×6.6%÷4)
贷:银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9.5(3000×6.6%÷4)
贷:财务费用49.5
税务局对我集团统借统贷利息收支差异征收增值税,又如何做分录呢
1、集团统借统贷利息收支差异征收增值税是不对的。
(1)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2)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增值税。
2、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平稳过渡)
3、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统借统贷如何账务处理怎么做?具体统借统贷账务处理要根据实际工作中来定,如自己遇到统借统贷账务处理上不知道怎么做,可以找会计学堂的老师来就你遇到的问题详细的讲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