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拒不缴滞纳金是否可单独强制执行

2019-05-08 16:3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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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拒不缴滞纳金是否可单独强制执行,这是一定、确定、绝对肯定的。我国《税收征管法》对此是有明确的规定与说明的。对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请看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有关法规。

纳税人拒不缴滞纳金是否可单独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国税发[2003]47号文还进一步明确: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拒不缴滞纳金是否可单独强制执行

滞纳金的追缴期限有多长?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拒不缴滞纳金是否可单独强制执行,注意,拒不缴滞纳金违反的是《税收征管法》,这是税法。想想在日常生活中,违法是什么行为,那么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呢。会计学堂更多的专业知识等你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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