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混合使用可不可全额抵扣
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与应税项目混用的固定资产,还有单独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中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举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5大项目中,确实没有明确提到“固定资产”,但如果以此而推断出企业取得的所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那就是误解了。因为,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某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然是不允许抵扣的。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款*9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纳税人购进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另外还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9款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与应税项目混用的固定资产,还有单独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中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什么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必须注意:专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等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既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又用于一般计税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即混合用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混合使用可不可全额抵扣?固定资产混合使用的账务处理上会计不要混乱了,先将账务做出来后再根据税法的政策来抵扣。要是对抵扣的内容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在线咨询会计学堂老师看能否得到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