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6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因此,贵公司出口的旧设备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请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手续。
固定资产的会计特征是什么?
答: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使用期限较长。
4.单位价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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