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2017-07-12 10:4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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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知识点(合同的解除),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约定解除,一个是法定解除,详情如下。

9月份的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在即,是不是正在紧张备考中呢,本文为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合同的解除,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知识点第5章: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链接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知识点第5章:合同的解除以上为全部内容,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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