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的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在即,是不是正在紧张备考中呢,本文为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合同的解除,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知识点第5章: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链接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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