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关联方利息收入能否在所得税前调减
计提不支付的,不可以税前扣除,支付了才可以。
附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对子公司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利息收入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营业税税率5%)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关联企业的往来是否计息的问题
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属征管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调整是双方的,即借出款项的一方调收入后,其关联方也可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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