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的土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六点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此可见,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当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案例
问:某企业有一块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这块尚未利用的土地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企业占用该土地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但尚未开发利用,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应该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企业尚未利用的闲置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这块闲置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要求免税,必须符合相关程序才可以。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9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国税函〔2004〕939号第二条还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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