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赔偿的部分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入的库存商品,已按规定将其进项税额从销项中抵扣,那么,如果这部分商品发生了毁损,不在进行流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补偿,所以对于毁损的商品所负担的进项税,不应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应按毁损数额全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种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中发生的损失金额不同。
资产损失获得保险赔偿部分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自然灾害发生的购进货物损失的保险赔偿部分,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责任人赔偿的部分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说法如上,一般非正常损失是要进项税额转出的,但是赔偿金却不这样处理,道理就是上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