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吸收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额可否结转抵扣?

2019-06-17 11:0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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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吸收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额可否结转抵扣,企业之间吸收合并的留抵税额时可以转移额,不过由诸多事项需要注意,本文讲述的问题之一就是其是否能结转抵扣,文章会给出政策依据。

被吸收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额可否结转抵扣

被注销企业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你公司继续抵扣。被注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核实被注销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一式三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被注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根据民法和物权法,法人不因合并和分立对拥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而消亡。因此,是可以结转抵扣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被吸收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额可否结转抵扣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对于55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关注以下3个问题:

第一,5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适用条件。虽然55号公告规定了资产重组中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抵扣,但是这种结转抵扣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一是资产重组中的原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会涉及留抵税额问题。

二是资产重组中,新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也是留抵税额能够结转抵扣的必要条件。三是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必须是将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13号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产重组中规定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既涉及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又涉及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而55号公告中能够实现原纳税人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情况必须是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被吸收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额可否结转抵扣供您参考,如果你是咨询吸收合并过程中要如何纳税,这类问题与本文都是相融的,或许你不知道的就是这一系列知识点,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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