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怎么填?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 本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2、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3、 填写要求:
(1)
“编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编号”六位,第一位为申请事项编号,第二位为子项目编号,没有子项目的为“0”,后四位为顺序号。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一份申请编号为:100001。
申请事项编号依次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10
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发票——21
企业自印发票——2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30
(2) 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证件”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3) 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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