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吗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贵司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如不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需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分几种?
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二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第一种情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此类服务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使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营业税下就一直争论不休,主张征税一方认定关联企业之间即便没有货币、货物交易,也一定有看不见的其他经济利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类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样,根据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主体不同,转让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是个人(含个人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除外情形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中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明确列为除外情形。即前面提到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均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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