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什么条件能享优惠
问题】
我公司有员工500人,其中包括7名残疾人员工,请问,能否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解答】
贵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执行。
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文件第五条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贵公司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不能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所以不能申请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残疾人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通知》第一条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什么条件能享优惠,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比如个税的加计扣除,就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大家想要深入了解,可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