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核算变化对企业税前扣除的影响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运用职工激励机制是我国财务管理多年的一贯做法。
财企[2009]2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将符合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福利费会计核算变化不影响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文件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不影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财务与税收上的差异仍应按照原规定处理。
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
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
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支出是指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对其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了明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执行,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分别适用。财企[2009]242号文件重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职工福利费核算变化对企业税前扣除的影响的相关讲解就是这些,福利费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个难点,因为福利费本身就有不少,如果细分,你就会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