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入废渣生产的水泥怎么享受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第一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也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而生产的水泥,同时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且利用的废渣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录,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只要生产水泥的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就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建设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等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时,到底要不要记增值税
第一,本问题应该属于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业务,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工程物资所支付的增值税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的成本,但直接这样处理不妥,应该分两步:先认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然后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滞留发 票”产生(可百度搜索“滞留发 票)。
第二,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作视同销售,按照同类产品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道理很简单,在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政策下,假设在建工程不是自产的水泥,而是外购水泥,那么就如同工程物资一样,水泥所计算的增值税,也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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