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用电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计入成本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一文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明确,“扣除类项目中‘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按此精神,贵公司超额用电罚款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罚款。
超额用电的罚款本质是合同违约金
有些地方、企业与供电企业约定,电费分时段计价,同时单位时间内总用电量超过一定使用限额后要加收费用。贵公司的超额用电罚款也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分时段计费和超限额加价的性质比较类似,所以,计入成本为宜。
同时,在税务方面,按照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并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
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及截至目前所见的规范性文件并未进一步予以细化。
营业外支出的范围
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 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 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超额用电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计入成本的讲解供您阅读,本文介绍了营业外支出、成本等会计科目的范围、概念,增进大家对这些会计科目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