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2019-06-23 16: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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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有听说过统借统还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没有,着贷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与此有关,但是否需要纳税还是免征咱们还是得拿出依据出来,才有说服力。

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已取消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以取消营业税)。

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情形,则不征收营业税;否则要视同贷款行为全额计征营业税。

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政府主导“统借统还” 利息扣除难题待解

“统借统还”的增值税处理,不仅避免了集团内部资金使用利率水平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时的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而且解决了实际使用资金的所属单位的企业扣除凭证问题。可谓“一举两得”,皆大欢喜。

但是,虽然36号文没有明确规定下属单位的级次问题,实务中一般认为是一级下属单位。

更重要的是:在实务中,如果要把各级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和实际承建土地一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统一集团”下的成员单位,似乎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还是那句话:“未雨绸缪远胜过亡羊补牢”,在政府主导的、类似的土地一级开发中,政府的交给政府,市场的还给市场,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比如: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担保,引进土地土地一级开发的企业,由这些企业自主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权责清晰明了。所有的利息支付和取得发票这些事,也都不是事儿了。

所以,参与其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事前认识到其中的政策风险,并应合理选择正确恰当的合作模式,以防患于未然!

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的有关知识供您参考,有些情况确实复杂,那么增值税的处理实际上就不是那么容易处理,本文就简单讨论一下,大家可以就自己的实际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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