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判断偷税和未按期申报行为
两者的处理不同。
1.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并处所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由司法部门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由司法部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未按期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者概念不同。
1.《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上述违法行为基础上,符合有关标准之一的为偷税犯罪行为,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未按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行为。
若纳税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则可被定性为偷税
(1)主观上具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2)客观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客观上采取了上述几种手段之一,则很明显其主观上就具有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可被定性为偷税。
不申报纳税并不都是故意行为,其现象也很复杂,有些人确因纳税意识不强,或对税法不了解,或不知道自己有纳税申报的义务,或者有些因临时病重,或外出不在,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能申报纳税,特别是有些纳税人只是某个纳税期因特殊原因而没有申报,对这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定为偷税,但其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和惩戒,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情况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何区分判断偷税和未按期申报行为的有关内容如上,如果仅从概念上来看,自然二者区别很大,但为何财务人还会觉得二者有相关的地方,这句要从处理上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