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九条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据此,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应该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银行的业务招待费是否适用税法中的招待费标准
银行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都是统一的:现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 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已,多等于多交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全文如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是这样,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的招待费,全额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待2009年初进行20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的规法,超过业务招待费40%或高于全年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做纳税调整增加。
扣除标准是税务上的要求,不影响你的账务处理。比如发生招待费100,你记账要按100,所得税汇算填申报表的时候,税前扣除额填60,如果你记账就写了60,那填汇算表的时候税前扣除就变成36了。税前扣除标准,是所得税汇算时,计算税金的过程中使用的,不影响账务处理,不影响账面费用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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