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赔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虽然不是文件规定,不具有文件的效力,但如果答复的根据符合税法规定,则相关答复就可以作为税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根据以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保修期内免费保修提供的材料,价款包含在取得的销售收入之内,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这一事实与无偿赠送有根本的区别,因此,保修期内免费保修提供的材料,不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同样道理,销售方销售货物因质量问题免费再次提供相同货物,价款也包含在取得的销售收入之内,也不是无偿赠送,不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货物赔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内容供您参考,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内容大家可以找来原文件来读读,这样更准确,更全面,更多有关视同销售的知识,欢迎学习有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