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上述列举项目其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管理部门耗用会计分录
管理部门的水电费是该计入“管理费用-水电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二、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发生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的讲解就是上文这些,除了解说这个问题,本文还解释了一下管理部门耗用水电的会计分录,具体如何,大家还是阅读全文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