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规定。
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2400万元,本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万元-12万元)。
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口径下的收入为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怎么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与按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原则取扣除标准。
假定发生额业务招待费10000元,销售收入200000元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1)按照发生额的扣除标准10000*60%=6000元
(2)按照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扣除标准
200000*5%=1000元,那么就只能扣除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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