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证据不足能否延后申报资产损失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此,对于贵公司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若是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比如债务重组损失,即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贵公司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若并不是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而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则应在申报年度扣除,而不能在满足条件的以后年度追补申报扣除。
原则上只有符合坏账确认条件时,会计上才可确认,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应当保持一致。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须及时报备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证据不足能否延后申报资产损失供您参考,资产损失的申请主要考虑到一个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国家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照着做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