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就中原公司而言,投资性房地产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与之相关的支出,包括折旧、日常维修支出、保安服务等则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成本。
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租赁准则第六章对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报表中关于经营租赁业务如何揭示?
由于承租人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资产及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但对于租赁资产的租赁期一年以上且为不可取消的经营租赁,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交易说明。作为出租人的专业租赁公司,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资产项下单独列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对经营租赁的租赁收益,出租资产各期折旧额、租赁开始前发生的直接费用,应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单独或同其他同类项目合并列示。对于经营租赁业务较少得出租人其业务不在报表中作单独列示。
经营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作为出租人,再税务处理、账务处理中需要有一定的原则,当然以上所述的政策内容是最基本的,本文所有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