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有偿赞助费应该如何纳税
政策规定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学校收取的择校费、赞助费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条规定:“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择校费、有偿赞助费应该如何纳税供您参考,早前的一些政策都涉及到了营业税,大家可以参考营改增的政策,这是必要的,本文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