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在何处缴所得税
虽然税法规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区外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按规定在经营地预缴税款,但对于第一年外出经营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机构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了外出分支机构可以不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何加强建筑企业的外出经营管理
1、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提供的工程立项、投标、中标情况,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业进行提前告知或催办通知,逐步消除以外经证代替税务登记的现象。办理登记的以税务登记为准,办理报验登记的必须按项目进行报验,加盖“已报验”章并注明有效期。对经催办通知后仍不接受管理进行登记或报验的,税务部门应按无证经营进行税务管理,要加强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的检查和核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时,应对工程的结算情况(附结算书)和其应缴税款、已缴税款作出说明。
2、加强对《外经证》的管理。一是应制定《外经证》的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使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二是明确《外经证》使用管理时效,应规定外出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时即持《外经证》和相关证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而不能在工程完工后,持《外经证》去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开票,否则《外管证》无效;如经营期超过《外管证》有效期的,应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证明,在有效期满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开。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加强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明确各主管税务机关责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外管证》后,要及时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明确管辖权和纳税地点。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外出建安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经营活动,而仅一个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不能解决全部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时的税收征管问题。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在何处缴所得税,通过上文,大家要知道的不只是在何处缴纳税款,这是异地预缴所得税,流程既然都在,那么按规定办事总不会有差错,本文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