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灾造成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水灾造成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哪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六)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七)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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