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怎么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务院令第587号)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明确。原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办法的实施细则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了细化和明确。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也要受罚
案例:福州晋安区地税局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度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白条列支现金支付给私人装修公司修缮本单位职工宿舍费用50,000.00元。对此,税务部门依法对其做出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企业不服,认为自己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行为,并且用“住房周转金’例支职工宿舍修缮不涉及纳税问题。地税部门对其进行耐心的税法宣传,税务部门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怎么处罚如上,一切以税法为基准,但有一点,税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与时俱进,由改革更新的地方,一定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