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差异分析
一、适用的企业范围不同
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企业会计准则适用所有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明显的区别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组织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家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企业会计准则不适用这些组织,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身份不同,纳税义务也不相同。
企业身份: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在中国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身份: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二节 基本假设的差异分析
一、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持续经营假设的规定,实际上对于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经营所得所得税计算,基本上还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征税,是有所得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
第三节 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分析
一、会计基础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二、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
1.配比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具体讲,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因果配比,即是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其中,应税收入应与为取得应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与为取得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二是时间配比,即是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当期的收入应在当期申报,当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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