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纳税的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在2010年4月30日确认为2010年度所得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有关租金收入确认的规定,是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充,不存在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相矛盾的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规定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里用了一个“可”字,表示税法给出租人一个确定租金收入年度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出租人既可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可以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日期确认为租金收入年度。
对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但只是提前收取了部分租金或是租赁期满及之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没有确认租金收入年度的自由选择权,不能分期确认收入年度,只能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跨年度租金收入可有条件分期纳税
租金收入即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并从中收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
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
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
金的日期确认实现。这一规定,实施条例释义认为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实际上也就
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具体应用之一。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
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
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纳税的涉税处理如上所述,分歧纳税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你选择分期还是不分期,上文给了介绍,大家仔细阅读,遇到问题,咨询答疑老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