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应计未计税费不用调账的情况
第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30万元,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得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因此,该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
第二,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印花税1万元等计8万元,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既然管理费用属于“费用”,而费用只有在发生时才能计入成本。因此,该企业在预先未将应缴未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预提计入2009年度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就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而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不需要作账务调整。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矛盾,但这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指的“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
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折旧的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虽然该文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经失效,但可以据此分析,前3年度的设备折旧不可以在2009年度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一致,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企业会因此利益受损吗?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跨年度应计未计税费不用调账的情况如上,会计学堂的宗旨就i是培养会计人才,初心如此,一贯而终,从一篇文章开始,我们积累的不是一个知识点,而是梦想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