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总包管理费的税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业企业总包管理费分为哪些呢?
从管理实践和实务操作看,总包管理费又可分为两种:
一是总包管理费包含在总承包单位的清单报价和合同签订中,总承包工程造价里包含了一定比例的总包管理费,由业主随工程计量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自行或与业主联合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以低于向业主的报价确定分包价格,由此产生的总分包价差,理论上讲属于总包管理费范畴,应归为现代管理服务税目,但考虑到总承包单位在投标计价时,已按建筑服务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为了实操的简便性和税务机关的认可,建议此类总包管理费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纳税,会计核算也无需区分,合同预计总收入包含总包管理费在内,统一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二是除上述总分包价差之外,通常发生在业主直接发包情形,业主将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范围,业主或分包方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单独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费。笔者认为,此类总包管理费应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他现代服务」税目,适用税率6%,会计核算也应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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