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3)应税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和盐。
(4)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资源税的整理如上,有这样一篇文章是讲述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的纳税问题,其中就有说到资源税的免征问题,大家可以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