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返本销售业务有何规定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行税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的会计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购货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货: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对返本销售业务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