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差异
1、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相同之处。①对借款费用范围的规定相同,即都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产生的汇兑差额等;②对借款费用可以
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规定相同,即都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期闯的规定基本一致。
2.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之处。
(1)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高于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超过的部分不得计人资产的价值,也不得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而会计准则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资本化金额或费用化金额。这里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是由于计量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则当期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未来使用年限内将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资本化的部分分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对借款费用进行费用化
处理,则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产生的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和按会计确认标准确认的资本化金额之间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塞异,不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资本化的部分在资产未来使用年陵内分期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将闲置的专门借款存人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确认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减少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处理。由此造成资产的账而价值小于计税塞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填报当期的纳税申报表时,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另外,购置、建造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差异分析
在财税[2007]80号文件下发之前,对于会计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是否应当纳税调整,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税法确认的利息支出应为企业实际应当支付的利息,即会计与税法存在暂时眭差异;第二种意见认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而财税[2007]80号文件显然支持了第二种意见。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各项条件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有三个:
第一个条件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购置或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个条件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第三个条件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主要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
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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