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所得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纳税调整金额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
如果是正数,则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负数,应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申报表填
纳税申报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项目中进行填报。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时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企业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转回如何做会计分录
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通常是存货的价格回升,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的。但这个恢复的金额是有限度的,以原已计提的存货准备金额为上限的。换句话说,就是转回的金额以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分录: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货跌价准备=库存数量×(单位成本价-不含税的市场价)
计算结果如为正数,说明存货可变现价值低于成本价,存在损失,就按此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为负数,就不需计提。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由会计学堂发布,税务处理本文主要讲述的是企业所得税,这个也好理解,虽然没有案例说明,不过工作中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你可以自行思考,有实际问题不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