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达到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
二、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
第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第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
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第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第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计税基础的概念来自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债务重组怎么理解?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
通俗的说:债务重组实际就是欠钱的人没钱还钱,而使收钱人让步,少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顶债的做法。 以下是书面资料,以供参考。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1.以现金资产偿债 2.以非现金资产偿债 注意:债务人用于偿债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一定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1.从债务人角度,将债务转为资本 2.从债权人来看,将应收债权转为股权 注意: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不属于债务重组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本金、免除利息、降低利率、延长期限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的解答如上,债务重组的理解,有些说法过于专业,实用性过程中,非专业人是难以一下就能理解的,本文的分析也需要建立在通俗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