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假币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持有、使用假币均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持有、使用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企业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因失误而收取假币,进而被银行没收的情形,虽然可能不至于导致刑事责任,但如果允许税前扣除这部分被没收的假币,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国家税收利益买单显然是违背税法精神的。
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应该由责任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什么叫税前列支、税后列支?
这个“税”是指“企业所得税”
所谓“税前列支”就是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允许开支,税前扣除的。
所谓“税后列支”就是指:与上面正好相反,不以有开支的费用等,但如果支出了,在年底税务“汇算清缴”时,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规定的比例交纳所得税的,当然企业在申报时,也可自行调整的。
税前列支是指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准予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税后列支是指超过税法准予标准外的额度。
企业每年会计期间终了四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没收假币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讲解就是这些,税前列支说的就是企业所得税,从概念上说就是如此,具体的相关政策,大家可以另作咨询,有需要学习有关课程的学员,也可以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