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销收入确认及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是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以何种方式成交,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商品退运等密切相关。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第一项条件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所遭遇的灭失、损坏等意外损失。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各国法律主要有三种不同做法:一是以货物交付确定所有权转移;二是以合同成立确定所有权转移;三是将货物所有权与买卖合同相分离(即双方须就货物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合意)。
对于货物的风险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以下几种:
(1)规定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那么,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亦随之转移。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可转移;(2)在运输途中交货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则此原则不予适用;(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在卖方的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点
由上述可知,一般货物(需要安装验收的大型设备除外)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点应该是货物装上船,凭证依据则应该是所取得的承运人签发的货运提单(复印件)。
由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收集存在时间上不及时的问题,对于出口业务频繁业务较大的企业来说,可能较难以及时和完整地收集到货运提单(复印件);并且,出口货物办理清关手续以后到装船的时间差距较短,一般几天之内即可完成货物装船流程,因此企业对于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采用简化方法。目前海关和企业已经普遍采用了联网的电子口岸系统,所以建议企业可以根据海关的电子口岸系统上记录的出口日期来确认出口收入的时点,并且凭出口报关单、合同和出口发票等凭证来确认出口收入。
采取这种办法确认出口收入,不仅能最大程度地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而且对于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而言,在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与海关出口收入统计数据进行核对时,能尽量地减少两者的出口数据的时间性差异。
出口销售合同对货物风险报酬转移的约定及会计实务处理
该公司产品出口主要销售给两家客户。在与两家客户签订的出口合同中,关于“货物风险报酬转移”的约定分别为:一是“当货物被运送给买方后,直到对货物作出一个合理的检查和检验确定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后,买方才视为接受货物”,即根据该客户订单,该公司将货物运送至该客户指定港口且由收货人进行检验合格后才确认风险报酬转移。二是“交付将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所指的‘在卖方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卖方’方式,且由买方发出清点指令并提货后才将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即该公司只有在对方提货后才将风险报酬转移。
在会计核算中,该公司根据产品出口报关单确认收入,即在我国海关报关完成后确认收入。
企业外销收入确认及会计处理,搞外销也就是做出口,现在只要产品有外销的可能,企业一般是不会放过的,至于账务方面相对简单,税务倒是有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