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收财政性资费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以及取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贷款贴息、先征后退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是什么?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具体包括:一般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在预算外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以其作为还款来源或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借贷资金。
这个口径将随着财政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发展而发展,范围将越来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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