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各类保险支出涉税处理
纳税人因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的,税收上准予在税前列支。对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允许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
1、按照《社保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税。
2、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上述免税之外的商业保险,并入保险费支付当期的员工工资计征个税。
3、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企业所得税
保费能税前扣除的大前提: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且在国务院、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1、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2、为投资者或者全体员工(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部分)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3、财产保险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增值税
1、能否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a.受益人仅为部分高管的保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b.购买财产保险服务,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准予抵扣。
2、是否免征: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购买时无需承担进项税额。
企业各类保险支出涉税处理的相关内容如上,三大水中,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的处理,从理论上,你能知道的全面,税务实务中你都能灵活应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