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一、基本内容
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企业要对发生的销售到主管税务局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购买方不能抵扣该增值税进项税额。
什么是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说明发票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如上,因为是真票,受票方不一定能反应过来这就是失控发票,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也因为如此,企业会通过发票认证,除了问题才想到这是失控发票,如果这样了,你还会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