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租金和押金的区别
一、包装物租金:
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也要作为计算所得税中的应税收入予以考虑.
二、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是一致的(啤酒、黄酒除外)
1、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3、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二)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这里用下表来说明:
押金种类收取时、未逾期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不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不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包装物租金和押金的区别上文介绍了最大的区别就是押金的税费处理是一样的,不管是消费税还是增值税,至于包装物的租金,是属于价外费用的,对于包装物押金的税法规定上文也进行了分析,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