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A以他的信誉与其他单位合作,注册资本由其他单位投入,该企业不投入资金或设备,而又参与收益分享,该企业如何作账务处理.是否要在合同中明确企业A的无形资产所占有的份额,是否要经过评估确认企业A的无形资产价值.
如果企业A未作资产评估,如何确认应分得的收益比例,可否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确认,以合同确认双方所占权益比重,以合同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答:上述A企业是用无形资产--商誉进行投资,所以此业务按照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借:长期投资
贷: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拥用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其它式有两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里提到的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有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如何进行"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的"指南"解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释有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时规定为,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荐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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